离婚后阻碍探望子女 桂阳法院:探望权受法律保护
2026-09-02 11:09:5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建军 | 作者: | 点击量:5053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 李柏旺、黄进东

离婚后,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恶意阻碍另一方探望孩子,甚至诋毁对方,该行为是否合法?近日,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,依法保障非抚养方的合法探望权,明确不得阻碍、挑拨亲子关系。

廖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,婚后生育两名子女。2018年8月,双方协议离婚,约定两名子女由李某直接抚养,廖某享有探望权。离婚后,廖某长期在外地工作,回乡探望子女时,多次遭到李某及其家人阻拦,难以正常接触孩子。此外,李某还在子女面前诋毁、贬低廖某,编造不实言论,意图破坏母子关系,导致女方近一年未能顺利探望子女,遂诉至法院,请求明确探望方式、判令李某停止诋毁行为。

法院审理认为,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,探望权是法律赋予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,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义务,不得无故阻碍、限制。本案中,双方离婚协议已明确廖某享有探望权,李某理应配合。考虑到两名子女均已年满10周岁,具备独立表达意愿的能力,探望权行使需尊重孩子真实意愿。结合女方工作特点、子女学习生活规律,法院依法酌定探望方案;对于女方主张的停止诋毁诉求,法院已当庭对男方进行劝导,相关内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,不予处理。据此,法院判决:廖某在听取并尊重两名子女真实意愿后,每年暑假接走子女共同生活10天、寒假可接走共同生活7天,李某须予以协助,若子女明确、自发表示强烈抵触接走探望,双方再协商调整探望形式。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法官说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,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,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,不得无故阻碍、限制或剥夺。探望权行使需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,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离婚后,直接抚养一方不得在子女面前诋毁、贬低另一方,恶意挑拨亲子关系,该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,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

法官在此提醒,离婚解除的是夫妻关系,而非亲子关系。父母双方均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,理性处理离婚后的亲子关系,依法保障对方探望权,为孩子营造健康、完整的成长环境,切勿因个人恩怨损害子女情感与身心健康。

责编:刘建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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